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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界定责任

一、基本法律规定与责任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若一人有限公司未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属于违反法定义务,可认定为财产混同。股东提供经审计的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认定为初步完成举证证明责任。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界定责任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界定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未进行年度审计,仅提供执行异议之诉中单方委托的专项审计报告的,一般不予采信。

二、追加事由与审查要点

1. 基本原则:追加事由法定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原则,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 追加出资不实股东

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请求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追加瑕疵股权转让股东

瑕疵股权转让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3700余万元,执行机构扣划甲公司银行存款630万元后,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被执行人,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甲公司向赵某返还品牌授权费2000万元、货物储备金250万余元等,甲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赵某以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甲公司股东齐某等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界定需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执行债权迅速、经济实现。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例经验和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准确、实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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