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将至,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何新变化
一、征税依据更明确
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征税依据的明确化。在233号令的第一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依据由《海关法》一项增加为《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两项,这为征税行为提供了更具体的法规指引。

二、前置审批不必需
原海关总署令第157号、海关总署第212号令也意味着废止。新管理办法取消了暂时进出境的前置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办理“确认申请”。企业如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境,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
三、适用范围更广
在233号令的第三条中,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适用范围从12项增加至13项,其中增列了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这一变化使得更多类型的货物可以享受暂时进出境的便利。
四、异地复运易操作
在233号令的第十七条中,将展览品进口的备案时限由原来的20日前放宽至进境前或进境时。这一调整使得异地复运操作更加灵活便捷。
五、审批程序更简便
在第十二条中,对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取消了“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要求,只需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便可办理有关手续,大大简化了审批程序。
六、不可抗力原因更明确
在233号令的第三条中,将原“盛装货物的容器”改为“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并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包装材料”的定义,使得执行更加统一。
七、“容器”含义更精准
在233号令的第一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依据由《海关法》一项增加为《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两项,这明确了暂时进出口货物征税时的法律依据,使得征税行为的法规指引更具体。
八、展览品审批时限、跨区办展免转关
在第十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6个月和18个月仍需延期的审批层级比此前大大简化。第十一条中,将延长复运入出境企业的行政审批取消,改为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减少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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