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封禁法律问题,专家们如何界定
平台封禁的法律问题:专家们如何界定
会上,多位专家围绕数字经济各要素互联互通、兼容规则的界定和建构,以及如何看待平台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则适用等话题展开深入探讨。

平台封禁的正当性与法律属性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开放对互联网就是有利?结论也不是这样的。开放的反义词是封闭,但封闭不代表封禁,封闭和封禁不能划等号,倡导开放并不意味着完全反对封闭。比如,苹果iOS系统本身是一个封闭系统,但这个封闭系统很有效率,安卓系统是开放的系统,这个系统对生产力的促进,也非常有效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的规制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而言,可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条款主要有两条:其一,“一般条款”。虽然多数学者认为在应用该条规制平台封禁行为时应当谨慎,但不可否认“一般条款”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非常广阔的空间,对该条的适用应当重视封禁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商业道德、诚信原则的把握。
反垄断法角度的规制
从反垄断法角度而言,“必要设施”可能为现阶段平台封禁行为的研究考量要素之一。必要设施理论也需要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要素。目前对于必要设施的认定可能需要借助大量的经济学模型,这也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家们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王先林:平台封禁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认为,平台封禁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平台封禁行为可能构成“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在具体适用本条款时应证明“恶意”的存在,这通常需要从商业道德、损害程度、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时建中:平台既是企业也是市场,需尊重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认为,“封禁行为”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封锁行为”和“禁止行为”打包得出的概念。要对封禁行为做出违法与否的价值判断, 必须重新解构封禁行为的具体内涵。
赵霞:规制平台封禁行为需符合消费者长远福祉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赵霞表示,平台封禁行为多是平台经营者采用技术手段对其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限制和妨碍行为。从法律规制角度而言,主要可供适用的法律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电商与自媒体将更加注重用户体验与内容创新,从业者可以通过实际体验来验证这一趋势。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验,看看是否与我们的预测一致。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小川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