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发布实施
一、适用范围
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分类、固体废物现场排查均合格的,判定该批货物检验合格,予以放行。

来源:商品检疫司、青岛海关、杭州海关
二、检验要求
1. 分类检验
再生钢铁原料如存在不同类别或牌号混杂等分类不合格情况,允许实施技术整改。无法技术整改的,允许分选,重新申报,分别处置;不能分选的责令实施退运。
2. 夹杂物检验
夹杂物是指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钢铁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石块及粒径不大于2㎜的粉状物质,但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货物中夹杂物的含量应符合附录D要求。
3. 安全防护
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应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合格资料或证明,并应注明:供方名称、重量、类别、牌号,如是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钢种及主要合金含量,如是不锈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主要成分的含量。
三、结果处置
1. 申报
未随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2. 检验
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检验、夹杂物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四、特别提示
收货人务必按照《再生钢铁原料》标准要求采购货物,明确要求发货人按照标准要求供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对经海关查验判定为不符合标准或属于固体废物的,应由供货方负责退运等相关约定。
五、应对策略
1. 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供货方符合《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的要求。
2. 提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3. 关注检验结果,及时处理不合格情况。
4. 建立完善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竞争力。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的发布实施,旨在加强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监管,提高环保标准。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七、未来展望
未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将更加严格。企业应积极应对,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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