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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演变:从古代的地缘到近代的场所

文\郝孝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犯罪地演变:从古代的地缘到近代的场所
犯罪地演变:从古代的地缘到近代的场所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关于犯罪地的规定完全相同,只不过,这一次最高检也作为联合发布单位,这说明,关于犯罪地问题,公安部和最高检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这一规定的发布单位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地定义的演变

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2012年之前,我国司法文件中所指的犯罪地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而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中,如诈骗罪、盗窃罪等,犯罪地还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011年,为了应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复杂的犯罪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地确定的新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日趋复杂,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地方也变得多了起来。这给犯罪地的确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比如,为了应对走私刑事案件复杂多元的犯罪地问题,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意见对走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做出了具体规定,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货物、物品的进口地、出口地、报关地、核销地;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发生地还包括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

刑事律师 郝孝伟

犯罪地演变的启示

犯罪地的演变反映了法律对犯罪行为打击的深入和细化。对于电商与自媒体来说,了解犯罪地的演变,有助于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同时,这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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