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一、报关单填制基本要求
填报要求如下:

2019年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最新报关单填制规范,同时货物进出口境备案清单也应同时按该规范填制。所有进出口贸易企业、报关行、...
二、报关单证明联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用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三、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非互认国家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
四、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五、经停港填报要求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六、运输方式填报要求
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的,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
八、按海关规定的《国别代码表》填报要求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或运抵国中文名称及代码。
九、铁路运输填报要求
B.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十、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填报要求
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十一、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要求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十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填报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十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填报要求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或“D”,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十四、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十五、按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填报要求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十六、运输工具名称具体填报要求
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
十七、进出口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填报要求
进出口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填报“应检商品”字样。
十八、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填报要求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十九、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填报要求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二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填报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所对应的国内地区。
二十一、其他运输方式填报要求
A.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二十二、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要求
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二十三、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填报要求
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二十四、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填报要求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二十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填报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二十六、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填报要求
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二十七、水路运输填报要求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二十八、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填报要求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二十九、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填报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填报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三十、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要求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三十一、公路运输填报要求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三十二、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填报要求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三十三、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要求
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以及境内进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
三十四、提运单日期填报要求
1.提运单日期。填报该项货物的提运单签发日期。
三十五、进口日期填报要求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三十六、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三十七、加工贸易项下货物填报要求
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三十八、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三十九、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四十、填报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
3.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填报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应与机动车上打刻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相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电机号,其它机动车为发动机号。
四十一、填报机动车型号
8.型号。填报机动车型号,与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整车型号一栏相符。
四十二、填报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
2.质量保质期。填报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
四十三、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四十四、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四十五、分两行填报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四十六、特殊情况填报要求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四十七、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填报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如:
四十八、特殊情况填报要求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四十九、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要求
五十、根据《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填报要求
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五十一、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填报要求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五十二、填报机动车型号
8.型号。填报机动车型号,与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整车型号一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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