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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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海关总署: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五、共建共享海外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共建共享海外仓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路径。多家企业共同使用一个海外仓仓库,减少了设施和设备的重复投资,不同仓库还可以专注于不同的产品类型或市场,提高资源的灵活配置。
海关总署发布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新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和更加灵活的监管模式。企业应积极关注政策变化,把握市场机遇,提高自身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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