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
作者:短视频玩家•更新时间:6小时前•阅读1
一、公告背景
为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海关总署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该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
二、主要内容包括
1. 数据项、填制规范
公告要求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2. 舱单传输单元
海关接收到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等电子数据后,以总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反馈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等审核结果。
3. 货物运输批次号
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
4. 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海关对于超过申报时间1个月且未传输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未实际进出境、未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也未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自动清理。
三、新规对跨境电商物流管理的影响
新规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物流管理,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同时,也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物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解决方案
1. 加强内部培训
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新规内容,提高合规意识。
2. 优化物流流程
企业应优化物流流程,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合规性,提高通关效率。
3. 选择合规的物流服务商
企业应选择合规的物流服务商,确保其能够满足新规要求,提高物流效率。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对跨境电商物流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积极应对,加强内部管理,优化物流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电商与自媒体将更加注重用户体验与内容创新,从业者可以通过实际体验来验证这一趋势。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验,看看是否与我们的预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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