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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跨境破产!厦门中院正式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

案例背景

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厦门设有三家全资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香港已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

首例跨境破产!厦门中院正式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
首例跨境破产!厦门中院正式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

根据清盘人申请,香港高等法院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厦门中院认可该集团公司的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允许清盘人拥有并可行使香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权力。

厦门中院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

近日,厦门中院对全省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作出裁定: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启动的对某环保科技集团公司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

自此,香港清盘人有权作为某环保科技集团公司的代表,在内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案例意义

该案例标志着我国跨境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协作迈向新高度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协作迈向新高度。厦门中院作为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法院,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双方司法合作的积极响应,将进一步加强厦门中院与香港高等法院在破产事务上的交流合作。

有利于推动厦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厦门中院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依法处理香港企业的破产与重组事务,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厦门对标法治发达地区,融入国际破产治理规则。

跨境破产程序解析

跨境破产程序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案件,需要各国法院相互协作,共同处理破产事务。

在此案例中,厦门中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从香港清盘程序及清盘人的身份、该集团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内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后,裁定认可该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以及清盘人身份。

解决方案

为更好地应对跨境破产案件,

  • 加强内地与香港司法协作,共同完善跨境破产制度。
  • 提高法官对跨境破产案件的审理能力,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 加强对破产企业的监管,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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