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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的单证,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被海关接受的行为。

二、申报要求和流程

1. 申报要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当依法交验下列相关随附的单证,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 合同
  • 发票
  • 提单
  • 装箱清单
  • 进出口许可证件
  • 检验检疫证书
  • 载货清单
  •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2. 申报流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

三、新变化解析

1. 提前申报

符合海关规定的,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已确定无误并且取得提单或者载货清单数据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 两步申报

经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采用先概要申报、后完整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

3. 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4.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解决方案

为了确保进出口货物申报的顺利进行,

  1. 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选择有资质的报关企业进行申报,提高申报效率。
  3. 关注海关公告,及时了解最新的申报规定和流程。

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希望以上解析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新规定,顺利完成申报。

六、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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