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正式执行,跨境电商规则待明确
面对如火如荼的跨境电商,吕友臣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规范方式也是比较笼统的。

跨境电商蓬勃发展,三大阵营显现
具体来看,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目前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已形成了以下“三大阵营”:以网易考拉、天猫国际、洋码头、京东全球购、唯品国际、亚马逊海外购、寺库、商城为代表的一线“头部平台”,以苏宁海外购、1号店全球进口、聚美优品、丰趣海淘、魅力惠、宝宝树美囤妈妈、易趣为代表的“第二梯队”,以及以蜜芽、宝贝格子、波罗蜜全球购、国美海外购、五洲会、海蜜严选、聚优澳品、跨境淘、麦乐购、摩西网、优集品、冰帆海淘等为代表的“第三梯队”,市场格局梯队层次鲜明,“寡头效应”初步显现。
电商法影响深远,细则待明确
《电商法》一经颁布,就引起整个行业的轩然大波,大至平台、品牌方,小至海外代购、微商,都不得不开始关注运营的规范化。然而,这些闻风而动的朋友圈代购们也正在等待具体部门和平台发布的具体监管公告细则。
吕友臣律师指出,《电商法》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且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影子,留有极大的空白待日后逐步完善。
165号公告和486号通知:监管全方位
165号公告和486号通知对全行业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加之目前大部分对监管政策的解读多处于行业发展方向方面,少有对跨境电商企业经营层面的探讨。1.165号公告-按订单原始数据如实申报:1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11月20日便有
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
电商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具体来看,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未来展望:用户体验与内容创新
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电商与自媒体将更加注重用户体验与内容创新,从业者可以通过实际体验来验证这一趋势。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验,看看是否与我们的预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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